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引:21
作者
陈锦川
机构
[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举证责任; 被告; 著作权侵权诉讼; 实质性相似; 原告; 侵权作品;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5.024
中图分类号
D925.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著作权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时同样应贯彻执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那种认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和前提。当然,由于各类民事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又要注意结合各类案件的特点来具体运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也同样如此。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所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被告否认侵权的,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明。主张权利的人首先必须是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是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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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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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著作权法释义.[M].胡康生主编;.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