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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经济损失
被引:3
作者
:
冯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莉
机构
:
[1]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6期
关键词
:
被告人;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
从轻处罚;
孙小;
证人证言;
原审法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
证据不足;
违章车辆;
供述;
违反国家规定;
公诉机关;
检察院;
经济;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6.020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4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是指该类犯罪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实施犯罪时尚未实际产生,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以及可通过数据恢复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的损失,不能认定为该类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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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0 / 7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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