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诉的法理与制度建构——一个法律监督的视角

被引:22
作者
傅国云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公诉; 范围; 程序; 举证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4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行政公诉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的特点,我国行政公诉既是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从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界定行政公诉的范围,将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基于检察机关拥有特别的公权力,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性、专门性、专业性,以及为了防止行政公诉的恣意,诉讼中应当以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机关仅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情报、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害案件涉及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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