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

被引:7
作者
刘惠荣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环境保护管辖权;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5.06.003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创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拥有广阔海域的沿海国获得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更多权利。《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并未厘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权利界限,遗留了许多剩余权利问题。过分依赖剩余权利论尤其是"非此即彼"的判断方式,不利于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为了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沿海国应加快公约的国内法转化进程,加强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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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周忠海国际法论文集.[M].周忠海著;.北京出版社.2006,
[2]  
王铁崖文选.[M].邓正来编;王铁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