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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被引:13
作者
:
张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南工业大学
张利
机构
:
[1]
湖南工业大学
来源
:
企业家天地
|
2007年
/ 07期
关键词
:
获取政府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及公民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原则缺失等缺陷,应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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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5 / 19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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