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被引:13
作者
张利
机构
[1] 湖南工业大学
关键词
获取政府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及公民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原则缺失等缺陷,应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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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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