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程序宜坚持适度司法化原则

被引:15
作者
龙宗智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化; 审查逮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形成的组织关系、工作机制、行为样态。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方式,该办案方式在保证检察权行使的集中性和统一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个人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包括审查逮捕方式,可以推行适度司法化原则。一、羁押司法化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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