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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司法审查
被引:5
作者
:
周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周华
机构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20期
关键词
: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
业主公约;
小区;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司法审查;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20.031
中图分类号
: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房地管理部门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仅负责依照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在选举、表决过程中的计票情况及每份投票是否符合业主的真实意思不负有深入审查的职责。实践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符合当前物业小区生活的实际情况,不宜轻易否定。对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侵害部分业主利益的,被侵害业主可以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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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7 / 11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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