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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契约义务
被引:44
作者
:
陈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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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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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陈丽苹
黄川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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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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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黄川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7年
/ 04期
关键词
:
先契约义务;
当事人;
信赖利益;
缔约双方;
合同成立;
契约关系;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7.04.006
中图分类号
:
D923.604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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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0 / 4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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