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契约义务

被引:44
作者
陈丽苹
黄川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先契约义务; 当事人; 信赖利益; 缔约双方; 合同成立; 契约关系;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7.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3.604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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