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被引:66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 突然事件; 地方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行政处分; 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急处理;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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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R197.1 [医疗服务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004 ; 120402 ;
摘要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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