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被引:2
作者
谢焱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故意; 社会危害性; 认识错误; 经济刑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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