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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谢焱
机构
:
[1]
同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17年
/ 02期
关键词
:
故意;
社会危害性;
认识错误;
经济刑法;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
: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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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6 / 65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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