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行政立法研究

被引:11
作者
王泽群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保护; 政府职能; 行政立法;
D O I
10.16637/j.cnki.23-1360/d.2016.04.01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首先要厘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的多重职能和定位。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不仅是数据持有者和提供者、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者与维护者,还是自主开发利用大数握主体的监督者。保护隐私的行政立法核心就是要根据政府职能的不同而设计立法内容,拓宽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公开信息做去隐私化处理;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大数据平台,助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还应坚持对自主拥有大数据者适度的外部监督管理。从行政立法的实现路径来看,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保护隐私的行政单行法是一个可行选择:修订一般法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并确立基本的保护原则,制定行政单行法规范政府行为;采用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相结合的法律手段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有效制裁;引入专家制实现数据安全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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