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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出资方式的多样化
被引:13
作者
:
吴亚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亚平
机构
:
[1]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
:
中国投资
|
2004年
/ 07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12.4 [财政收入、支出];
学科分类号
:
020219
[财政学(含:税收学)]
;
摘要
:
<正> 改革开放以来,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我国各级政府对项目的出资曾尝试过多样化的方式,但往往没有考虑不同项目的属性和特点,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缺乏灵活性。比如,改革初期进行“拨改贷”试点,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对经营性项目全面推行“拨改贷”制度,结果产生了众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很少的国有企业;从1988-1992年,中央实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制,6大专业投资公司代表中央政府对经营性项目进行贷款或投资,导致受资项目债权和股权的混乱;从1996年开始,为减轻“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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