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视频

被引:4
作者
张跃
机构
[1]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竣工验收; 广场; 备案行为; 岳西县; 行政机关;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人; 原告主体资格; 购房者; 金太阳;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10.028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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