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缘何成了集体腐败

被引:6
作者
俞荣根 [1 ]
孙笑侠 [2 ]
潘红旗 [3 ]
周松涛 [4 ]
戴玉春 [5 ]
鲁建民 [6 ]
蒋海洋
机构
[1]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
[2] 浙江大学法学院
[3] 浙江杭州法学会
[4] 湖南女子大学
[5] 中国新兴建筑集团第三分公司
[6]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集体腐败; 集体犯罪; 俞荣根; 人民论坛; 个人腐败; 集体决定;
D O I
10.16619/j.cnki.rmlt.2006.04.020
中图分类号
D630.9 [监察、监督];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决定”变异成集体犯罪的案例不断增多“,集体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集体腐败之风屡禁不止。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就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这种“形式合法”的腐败其实是腐败毒瘤的变异,它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于是,公众目光集聚:到底什么是集体犯罪、集体腐败?“集体决定”变异集体腐败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范一把手权力?如何借鉴国外有效模式?如何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规范集体决定,破解集体腐败难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组织了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一场笔谈,探讨集体腐败的前因、后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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