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范围 ,既取决于不同时代 ,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 ,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 ,同时也取决于人们对政府权力的成本—效益的认识。在传统社会 ,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量较小 ,政府管的事自然不多 ;在现代社会 ,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量大增 ,政府的职能和行政的范围是不是就应该和必然无限地扩张呢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在为人们部分解决了现代社会发生的许多复杂问题 (如“市场失灵”问题 )以后 ,又导致了大量的更为复杂的问题 (如政府腐败、社会腐败问题 )。于是 ,“有限政府” ,政府权力向社会 (“第三部门”)转化的方案提出来了。政府权力转化为社会公权力后 ,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为还属不属“行政”的范畴 ,应否受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 ?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 ?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对之有不同的看法。现代行政法在纠正传统行政法片面强调管理或片面强调控权的偏向后 ,正逐步形成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手段 ,以服务行政相对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