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

被引:13
作者
黄曙
陈艳
张新新
机构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律适用; 吸毒场所; 追诉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应及于放任型的间接故意,但当行为人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关于场所的界定,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构成"场所";关于容留吸毒与共同吸毒行为的区分要把握"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核心概念;容留他人吸毒,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毒,一年内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一次容留三人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应按牵连犯理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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