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无过错时有权对商品房优先受偿

被引:11
作者
林秀榕
陈光卓
机构
[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债权人; 放债人; 抵押权人; 优先受偿; 商品房; 抵押登记; 物权登记; 购房人; 无过错;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4.003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法院应责令购房人限期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拒不办理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稳定,法院可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处置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的垫款本息,再有余款的,退还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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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商外终字第27号 .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