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收集和再识别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络用户在线行为形成的Cookie信息应当认定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个性化推荐服务,通常不构成侵害隐私权。判断在定向广告投放中不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否构成隐私侵权,仍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性的权利,且定向广告具有定向技术的复杂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难以符合主观过错、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应当通过立法保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事先自决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