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兼评“Cookie隐私第一案”两审判决

被引:25
作者
朱芸阳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定向广告; 隐私侵权;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16.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收集和再识别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络用户在线行为形成的Cookie信息应当认定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个性化推荐服务,通常不构成侵害隐私权。判断在定向广告投放中不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否构成隐私侵权,仍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性的权利,且定向广告具有定向技术的复杂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难以符合主观过错、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应当通过立法保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事先自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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