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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
被引:45
作者
: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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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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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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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江平
机构
: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87年
/ 04期
关键词
:
举证责任;
实体法;
主法;
过错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民法;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侵害人;
受害人故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民法通则中多次出现“视为”的概念。通则第11条第2款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外,在继承法与专利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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