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直接损失的法律解释

被引:6
作者
陈希国
机构
[1]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直接损失; 十六条; 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 可得利益; 间接损失;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3.02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人士颇有微词,呼吁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全力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文提出,与其反复争论间接损失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不如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新解释直接损失的基本范畴,合理扩张其涵摄范围,将必然可得利益、财产贬值贬损、救济权益费用等合理损失纳入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从而找寻到遵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扩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在不破坏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此举既能节省重新修法或者立法之成本,又可充分实现受害人权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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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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