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

被引:3
作者
聂昭伟
机构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杀害被绑架人; 被告人; 情节恶劣; 绑架罪;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适用; 尸体;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0.005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綁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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