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被引:17
作者
蔡立东
李晓倩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审批; 矿业权转让; 合同效力; 违约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存在绑定与区分两种技术路线,由此关于未经行政审批之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存有"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和"合同有效说"三种不同的立场。基于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分离的既定选择,国家管制矿业权变动应当从否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向控制矿业权的实际变动,也即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在政策选择上,应当采用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区分的立法政策;在技术构成上,可以利用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机制调整当事各方的利益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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