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一诉”原则的适用

被引:7
作者
李纬华
易旺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上诉人; 固原市; 房屋拆迁补偿; 人民政府; 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合法性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行政行为; 安置补偿; 基准价格; 附带审查;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26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尽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可以提出多项具有内在逻辑牵连的诉讼请求,但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被诉行政行为却须只有一个。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关联事实等特殊情况及出于诉讼经济的便宜考虑,一般不得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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