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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被引:6
作者
:
陈旭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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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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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旭均
蒋小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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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小美
机构
:
[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8年
/ 16期
关键词
:
容留卖淫;
朱承;
被告人;
手淫;
罪名;
刑法;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6.015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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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7 / 5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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