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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理探析
被引:4
作者
:
朱孔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朱孔武
机构
:
[1]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9年
/ 08期
关键词
:
香港基本法;
立法会调查权;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8.008
中图分类号
: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议会调查权的行使尽管能够实现辅助立法及监督行政、影响舆论、影响民意等目的,但其行使具有政治性和准司法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调查权的来源及其行使范围并非从普通法的法理和原则推论而来,其法理依据在于香港基本法。香港立法会的调查权具有辅助立法的工具性质,其行使应以立法权的范围为最大界限。基于人权原则,立法会不得调查纯粹私人事务,亦不得侵犯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立法会调查权不得侵犯其他部门的专属事务和司法独立精神。而立法会个别调查行为的授权议案,有必要明确规定调查范围和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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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68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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