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

被引:53
作者
于柏华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型权利; 权利认定; 利益判准; 利益衡量; 基础利益;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6.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基于权利的利益论,判断具体利益诉求是否构成权利的标准是"利益的相对重要性"。被保护的利益只有比因此而受到限制的其他利益更重要时,才能构成权利。该利益判准经由个案利益衡量而具体化,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判定和利益的重要性比较这两个环节。为提高权利认定的效率与可预见性,需要将利益判准类型化。基于利益的类型划分,个人利益中的基础利益和累积型理想利益、公共利益中的消费型公益,可能获得相对重要性,构成了权利的最大可能利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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