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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的分析与完善
被引:3
作者
:
朱丽欣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
朱丽欣
机构
:
[1]
国家检察官学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4年
/ 21期
关键词
:
《刑法》;
违法所得;
财物;
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违禁品;
违禁物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64条着墨不多,却是刑事司法中适用非常频繁的一个条文,与财产相关的很多犯罪,无论罪行轻重,几乎都会涉及到该条文的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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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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