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程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以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事件为例

被引:23
作者
余民才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南海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程序; 仲裁法庭管辖权;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3.020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之所以不接受菲律宾对南海争端提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规定的强制仲裁的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原因在于菲律宾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该公约关于提起强制仲裁的规定。我国不接受菲律宾的做法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指派仲裁员从一开始即表明我国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鲜明反对立场,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阻止仲裁法庭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参与仲裁程序也应该是我国积极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选择。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二是参与仲裁法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无论参与哪一个程序,我国都有机会通过与菲律宾谈判或协商,达成协议以终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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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President of the Tribunal Appoints Three Arbitrators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Instituted to Settle the Maritime BoundaryDispute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 in the Bay of Bengal .2 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pressreleasesenglish/PR143E.pdf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