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与金融现象基础关系之剖析——兼论法与金融研究的不同向度

被引:2
作者
王烈琦 [1 ,2 ]
机构
[1] 不详
[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3] 不详
[4]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5] 不详
关键词
法律; 金融; 系统; 本体论; 自生自发秩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F830 [金融、银行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实中,法律与金融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关系。有些金融现象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基础产生的,并且伴随着法律同时发展,体现着一种共生关系;有些金融现象是国家实定法人为立法的结果,体现着一种建构关系;而有些法律是外在于金融系统对金融系统进行规制的,体现的是一种规制关系。上述三种关系的产生是历时性的,但现实存在是共时性的。三种关系的同时存在决定了相应的学术研究应该有不同的探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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