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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被引:4
作者
:
徐建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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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徐建明
机构
:
来源
:
中外房地产导报
|
2000年
/ 23期
关键词
:
业主委员会;
地位;
深圳;
主管;
法人资格;
广东;
社团登记;
业主团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8 [地方自治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时下争议较大:一种以上海为代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第二种以深圳为代表,认为业主管委会经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然而,按中国社团登记法规,营业性社团在工商部门登记,公益性社团在民政部门登记,深圳规定实际是指到民政部门登记。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后深圳重新规定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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