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

被引:39
作者
曾新华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 封存;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2.06.025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外,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也应参照适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应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在法律效力上应严格限定但书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并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适用主体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外,还包括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机关、单位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知晓其犯罪记录的个人。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应当将其"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77 / 81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张军;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陈光中; 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胡康生;李福成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