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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被引:2
作者
:
邵世星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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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
邵世星
[
1
]
吴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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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
吴军
[
2
]
机构
:
[1]
国家检察官学院
[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4年
/ 03期
关键词
: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人员;
程序违法;
监督;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标志着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上升到同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该条的法律内涵,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对此谈一些认识,以抛砖引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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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9 / 7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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