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兼论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所指

被引:9
作者
吴昭军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7.04.00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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