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

被引:26
作者
叶明
陈耿华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 竞争关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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