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被引:15
作者
曹三明
机构
[1] 国家法官学院
关键词
判例法; 成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其主要标志就是建立 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变革呼唤着法 的变革,法的变革仰仗法学研究的探索、开道。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为此,研究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一、“混合法”是中国的法律传统 长期以来,在中外法学界据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只有两种法律传统,即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和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成文法”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特征,将立法、司法从形式上严格分开,法院的判决只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国、德国等国家最早实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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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例判决与公平及效率.[N].胡勇;.法制日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