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附视频

被引:8
作者
薛瑞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及其认识; 违法性认识; 刑事违法性认识;
D O I
10.16249/j.cnki.1005-5738.2014.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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