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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营者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信义义务为进路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于莹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贾同乐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财经理论与实践
|
2016年
/ 37卷
/ 04期
关键词
: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适当性原则;
说明义务;
D O I
:
10.16339/j.cnki.hdxbcjb.2016.04.020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F832.3 [金融组织、银行];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信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相关原理和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立法宜应明确以适当性原则以及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援引的私法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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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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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财产法专题研究.[M].谢哲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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