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状式条例”看清代对书状的要求

被引:6
作者
李艳君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状式条例”; 告状; 书状;
D O I
10.13747/j.cnki.bdxyxb.2008.03.020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在清代各地的官方状纸上,都附有统一印制的告状不准的相关事项,即通称的"状式条例,"以此对书状的有关内容等方面予以规范。书状必须符合其规定,否则就会成为州县官不予受理的理由。"状式条例"对规范当事人的书状,避免其不必要的错误具有指导作用,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也有利于使纠纷迅速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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