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被引:4
作者
李辉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能动主义; 新原意主义; 共和主义; 自由裁量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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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德)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著;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
[3]  
自由宪章.[M].(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A.Hayek)著;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诺内特等 原著.中国政法大学社.1994,
[5]  
联邦党人文集.[M].(美)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等著;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
[6]  
古代法.[M].[英]梅因;H·S 著;沈景一 译.商务印书馆.1959,
[7]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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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 (05) :128-137
[8]   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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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 1993, (01)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