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被引:32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难”问题; 消极执行行为;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1.02.018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6.34 [司法监督];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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