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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决策的法治化之必要性与意义
被引:4
作者
:
陈小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
陈小明
机构
:
[1]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10年
/ 28卷
/ 02期
关键词
:
公民参与;
法治化;
程序化;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10.02.003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公民参与应当在法定程序规则下进行。必须逐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范围。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既可以使公共利益最优化,又可以使决策获得正当性。公民参与增加了意见汇集,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保证了将来政策执行的效果。公民参与的宪政意义就是利用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公民参与是限制规范公共权力的重要途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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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7 / 20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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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N]. 王万华,景利.法制日报.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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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锡锌, 2008
[3]
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JohnClaytonThomas)著, 2005
[4]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 吉林大学出版社 , 张文显主编,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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