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均衡

被引:119
作者
贺雪峰
罗兴佐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农村公共物品; 农田水利; 供给机制; 治理;
D O I
10.16158/j.cnki.51-1312/f.2006.01.010
中图分类号
F320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农村改革以来,存在四种农田灌溉均衡:一是税费改革前,乡村组织以收取共同生产费的形式来组织农田灌溉的均衡;二是由村庄强人出面组织农户进行灌溉的均衡;三是既无乡村组织借重国家强制力,也无村庄强人借重私人暴力来抑制搭便车行为,从而形成的以微型水利灌溉为主的均衡;四是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建立用水协会,组织农户灌溉的均衡。在当下中国,由于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乡村组织退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后,农村很可能普遍出现第二或第三种均衡的糟糕局面。因此,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形成国家与村庄之间合作与互补的供给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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