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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被引:4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尹田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来源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1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责任能力;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 ,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 ,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 ,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 ,即有意思能力 ,始有行为能力 ;无意思能力 ,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 ,多数情形 ,二者相互并合 ,但在特别情形 ,二者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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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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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 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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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著, 1996
[4]
日本民法总则. 四宫和夫著.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1995
[5]
德国民法总论. 迪特尔.梅迪库斯.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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