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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被引: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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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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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1985年
/ 17期
关键词
:
风景名胜区;
人民政府;
人文景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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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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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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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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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34 / 537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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