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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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机构
关键词
风景名胜区; 人民政府; 人文景物;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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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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