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抑或行政违法——一起非法采伐枯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理性反思

被引:5
作者
蒋兰香
机构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非法采伐; 刑事违法; 行政违法;
D O I
10.13931/j.cnki.bjfuss.2010.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村民宁翔浩在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一棵已经枯死10年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被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被判处了刑罚。本文认为,枯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失去了重点保护价值,不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畴;宁翔浩非法采伐枯死樟树的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宁翔浩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应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需对之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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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关于枯死木是否列入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对象的问题探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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