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

被引:28
作者
张红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基本权利; “保护他人的法律”; “齐玉苓案”;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9.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宪法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进行的批复并不能创设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这类侵害类型,这一批复在法学方法上具有重大瑕疵。未被明文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应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而实现,其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借此获得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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