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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姚文秀杀妻案看我国古代故杀人罪的罪名定义
被引:2
作者
:
王应瑄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王应瑄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85年
/ 05期
关键词
:
杀人罪;
立法意图;
侵犯人身权利罪;
姚文;
罪名;
我国古代;
定义;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85.05.03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载有一则唐代姚文秀杀妻案的断例。研究这则断例,有助于对我国古代刑法中故杀人罪罪名定义的了解。唐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京师地方有个名叫姚文秀的人,毒打其妻致死。事发到官,按照当时的司法管辖制度规定,由大理寺审理此案。姚文秀自供是由于夫妻相争,斗殴致死。但检验姚文秀身上,毫无伤损。大理寺长官断此案时,根据《律疏》(即《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殴杀人”条中对故杀人罪所下的定义:“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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