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

被引:12
作者
张建文
高完成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权; 法律属性; 本土化;
D O I
10.13438/j.cnki.jdxb.2016.03.01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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