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

被引:23
作者
彭诚信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占有制度; 功能;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2.06.01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智力成果的本质特点是独创性的某种信息。该信息的产生具有身分性质并且具有一经公布 (公示 )就会变成“共识”(外溢性 )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但不能也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制度来确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具体内容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其标的的“共识”性又决定了其使用主体的多元性。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可准用占有的规定 ,但不能适用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占有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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