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建构

被引:55
作者
张卫平
机构
[1] 天津大学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案件解明义务;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采取限定主义。原则上应当以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允许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作为义务文书的范围,明确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强化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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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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